本稽核室設置稽核長一人及內部稽核委員會,主要職掌為檢核本校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,衡量各單位營運之效果及效率,以及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。
依據教育部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」及本校「內部控制制度之內部稽核實施細則」制訂之本校內部稽核委員會設置辦法中,內部稽核委員職責如下:
一、 遵循內部控制制度之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之規定。
二、 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稽核計畫,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三、 依稽核計畫及內部控制制度對業務單位進行稽核,並製作稽核報告及後續追蹤,完成後送校長核閱。
四、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,對學校法人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,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,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。